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广东亿元虚拟币窃案:16人团伙“杀黑庄”落网的台前幕后

日期: 栏目:火币交易所 浏览: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HTX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Kraken交易所,交易所权威推荐,全球交易所排名,虚拟货币交易所排名,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是什么他们的操盘痕迹在K线.5倍,其间267个交易日中有189天股价波动被精准控制在1%以内。这种长期横盘后突然无理由暴涨的走势,正是典型的人为控盘特征。案发后主犯孟长青在审讯室坦白:“吴总在3月26日集中买入,硬生生把股价从30多元拉到40多元,原本计划29日拉到54元全线月初,因吴世明关联企业峰城服装深陷借贷纠纷(该公司2020年6月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吴天森、吴世明二人急需套现离场。这种高位集中套现行为,本质是“黑庄”通过操纵股价收割散户。

  这个组织分工之精密令人惊叹:谈判专家黄宝峰化名“王总”,以买家身份与吴天森谈判,用刻意训练的沉稳语调传递“实力接盘”的信号。技术指导孟长青则扮演“赵总”,在验资环节上演关键戏码——他向卖家展示星展银行约20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账户和1亿元人民币的东方财富股票账户,并进行挂单、撤单操作;趁吴天森注册ImToken钱包之机,用藏在文件夹后的手机密钥,通过加密软件实时发送给胡晓帆。管家莫杰泉指挥邢昊购买两辆二手本田CRV停在酒店后巷,姜延义带领六人“捞人”小队提前踩点、潜伏在酒店消防通道。暴力执行组周小静则安排陈达等人携带伸缩棍,计划在交易现场制造混乱,必要时砸毁电子设备。

  当天,吴天森按要求转入200万元等值泰达币作为保证金,存入孟长青提供的ImToken钱包(一种境外数字资产钱包,用于虚拟货币的存储和转账)。当吴天森注册5个ImToken钱包账户,用于3月29日交易后支付“点位费”时,抄写在纸条上的英文助记词(钱包密码)被孟长青用手机,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发给胡晓帆。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吴天森用于支付“点位费”的1亿余元泰达币,正是通过其农业银行尾号3663账户向币商“罹布克”购得。

  致命时刻在3月29日上午降临。八点五十分,菫山酒店1025房,吴天森助理将15,827,281枚泰达币(折合人民币1.05亿元)转入指定ImToken钱包。几乎同时,胡晓帆被指控在别墅内操作电脑,分三次将账户内所有泰达币转至境外匿名钱包。交易现场的黄宝峰以钱包内的泰达币突然被转走为由要求终止交易,双方发生争执。混乱中,埋伏在外的姜延义小队冲入房间,将黄、孟二人架离现场。吴天森的团队反应过来时,对方已消失在酒店停车场。

  而价格认定的合法性更是争议焦点。2021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明确回函:“泰达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予价格认定。”但一审法院仍参照“2021年3月互联网均价(每枚6.64069元)”计算涉案金额。辩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有效价格证明应委托估价机构”的规定,指出:“以非法交易的网络均价定罪,实质是司法机关变相认可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与国家禁止性规定冲突。”

  被害人过错的考量缺失亦被重点提及。黄宝峰供述“吴天森计划拉高股价至54元抛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吕冬梅评估“沪宁股份被高度控盘”,孟长青则直接证实“吴天森3月26日集中买入拉高股价”。辩护律师主张,吴天森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证券法》《刑法》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属严重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严重过错可减少基准刑20%-30%,“当被害人自身在实施证券犯罪时,法庭怎能忽视其过错?一审未考量这一情节,量刑失衡”。

  2023年9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件,7名被告人就包括吴天森、吴世明。同年12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但截至发稿,风雷财经尚无法获悉此案的详情及判决结果。尴尬的是,这二人正面临双重法律身份:在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他们作为“亿元虚拟货币盗窃案被害人”提交《泰达币返还申请书》;在法庭上,他们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被告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那15,827,298枚泰达币,既是他们声泪俱下控诉的“毕生积蓄”,又是刑事卷宗里的“违法工具”。

  事实上,这样的法律认知分歧在全国法院已蔓延成灾。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泰达币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法院对窃取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持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付出对价后得到虚拟货币,不仅是虚拟商品,也代表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窃取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仅能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保护,应当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盗取行为属于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两罪。

  更棘手的是执行层面的困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要求广州花都公安分局将冻结在案的价值上亿人民币的泰达币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吴天森、吴世明。然而,至今泰达公司涉事钱包账户中被冻结的泰达币仍未完成发还——核心障碍在于,胡晓帆的徒弟刘伟龙提供的解冻证据被证实为伪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解冻流程。当法院致函泰达币发行公司要求配合时,得到的回复是:“我们只是技术协议提供方,无权干预、处置用户资产。”

  这一观点与胡晓帆案的终审裁判形成直接碰撞。胡晓帆团伙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2017年9月之后),涉案泰达币被广东高院认定为“具有交换价值、可通过境外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财产”,最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根据万永福法官的观点,此时的虚拟货币已无刑法财产属性,涉案行为更应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种分歧恰恰印证了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认定的“三重标准”,也凸显了在金融创新与监管收紧的博弈中,构建统一法律认定标准的迫切性。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