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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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3年12月央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已全面禁止。根据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属于非法金融业务,以及境外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提供服务,均一律禁止。可见,虚拟货币在我国没有合法交易平台,评估、鉴定没有法定规则。

  由于虚拟货币没有央行等管理部门作为控制中心,具有去中心性;交易者利用私钥、公钥、钱包地址完成交易,区块链地址与真实身份脱钩,可以说是“钱在链上跑,人在链下藏”,具有匿名性;交易无须通过传统金融系统就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且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在境外,扣押虚拟货币往往还需要境外交易平台配合,具有跨境性。因此,当技术跑在了规则前面,传统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将形同虚设,导致司法追踪难、扣押难。同时,由于当前内地没有合法评估机构,没有合法处置平台,涉案虚拟货币还存在价值认定难、处置变现难等一系列难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作为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经检索,民事领域判例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特点,与虚拟商品类似,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参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3条“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认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刑事领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已明确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部分判例认为,虽然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持严格限制和禁止态度,但并未否定其财产属性,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价值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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